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
    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
    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立法理由〕
一、第四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修正用詞。
二、其餘未修正。
三、第一款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
    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有鑑於大學法第三
    十八條規定,提供大專院校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
    研究機構等單位辦理產學合作,爰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相關
    資源亦應包括實習場域,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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