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副主任委員亦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並得
  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