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礦工商事業派員出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承辦國外工程申請核定出國名額,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經由我駐外使領館主管工程官員簽證之承辦合約文件副本或影本,
      如合約非用英文者應有中文譯本。
  二、所需人員職類、人數及工作時間表。
  三、事業及負責人印鑑登記證明影本。
  四、最近三個月營業稅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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