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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於推出新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括新支付機制、 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 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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