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重分配之配額,其第一年按總額提撥百分之六,第二年按餘額提撥 百分之十二,第三年按餘額提撥百分之十三,第四年按餘額提撥百分之 十五,第五年按餘額提撥百分之十八重新核配之。前述提撥比率至重分 配實施第六年起,得視經濟、貿易發展及配額利用狀況重新檢討調整之 。其每年提撥比率仍按原提撥基數總額百分之十為原則。 前項重分配之配額發生轉讓時,受讓人仍應按出讓人原應提撥數提撥參 加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