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定期契約工管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定期契約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或死亡者,依照「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
  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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