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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定期契約工管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定期契約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或死亡者,依照「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 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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