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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前二條基金費用之繳交或結算經審查若有溢繳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退 還售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如有短繳之情形,應令其於指定期間內 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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