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置課長一人,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一人,視察四人,專員十二人
,稽查二人,幫工程司二人,工務員一人,課員十七人,書記一人,業
務助理八人。
〔立法理由〕 一、本所人員之職稱及員額。
二、參照現行貨運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
三、原編制總所及各服務所計三七七人,精簡為二三三人,計精簡一四
四人。
四、現行貨運服務總所暫行組織規程員級以下以資位定員額,同資位內
各職稱之人數可依業務實需酌作調整,本條例則以職稱定員額,為
增加用人彈性以應業務需要,職稱爰酌予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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