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禁建、限建範圍確定後,應由主管機關繪製地籍圖或地形圖,並依規定程
序辦理核定後,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實施,必要時埋設界
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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