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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禁建、限建範圍確定後,應由主管機關繪製地籍圖或地形圖,並依規定程 序辦理核定後,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實施,必要時埋設界 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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