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獎勵,由交通部、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
三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優良之職業汽車駕駛人,由交通部、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款
所定條件,會同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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