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遞送普及服務營業據點,除國定假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每週營業日
至少為五日。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營業時間應公告於營業據點明顯處。
〔立法理由〕
一、參考外國營業時間現況,大多採每週五日作為營業時間之最低限度,
    爰以每週營業日不少於五日為基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係指如遇選
    舉罷免法公告之選舉日或遇天然災害達行政院公告之「天然災害停止
    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所訂停班停課標準者,郵局即有無法營業之情
    形。
二、考量部分地區之用郵需求較低,於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不受前述每週營業日數之限制。
三、第二項明定營業時間之公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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