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海難救護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經常事務,
  由交通部航政司司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由國防部作戰參謀
  次長室助理次長兼任之,並設左列各組:
  一、計畫組。
  二、執行組。
  三、秘書組。
  前項計畫組及執行組分掌第四條所列事項;秘書組掌理文書、事務、會
  議、經費及其他一般事項,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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