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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依本規則申請相關檢定 或認可,經檢定合格或認可,始得銷售或使用。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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