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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航空站經營人於接獲通報航空器於航空站內或航空站鄰近地區內發生航空 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或航空器緊急申請需地面支援時,應即執行 搶救工作,其應搶救之地點在航空站外者,並應接受現場指揮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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