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
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由其所有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
局申請註冊,並於註冊完成後,將民航局賦予之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
機上顯著之處後,始得操作:
一、自然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國民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影本。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其登記證明
文件。
前項所有人屬自然人者,應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八歲者,應另檢附其法定
代理人之同意書。
下列資料有變更者,所有人應檢附第一項申請書及登記證明文件,向民航
局申請變更註冊:
一、所有人名稱。
二、戶籍或登記地址。
三、聯絡電話。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鑒於實務上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及操作人之年齡日趨下降,參考美國聯
邦航空總署對遙控無人機所有人註冊年齡之規範,並考量遙控無人機
所有人及操作人違反相關規定依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
條之三涉有相關行政罰,而依行政罰法第九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
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為符
合行政罰責任原則,爰將第二項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屬自然人之註冊申
請年齡由年滿十六歲下修為年滿十四歲,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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