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依前三條規定抵減之金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當年
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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