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修正。
二、本會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權益
    ,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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