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法規會視業務需要,舉行不定期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
  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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