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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前條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登記: 一、申請程式不符法律規定者。 二、逾期不補正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 申請案件如屬他機關受理者,應另依規定函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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