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登記:
一、申請程式不符法律規定者。
二、逾期不補正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
申請案件如屬他機關受理者,應另依規定函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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