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取得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應自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經核
  准之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所列之全數國產電影片;並自完成之次
  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營利事業
  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完成證明(以下簡稱完成證明):
  一、核准函影本。
  二、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屬增資擴充者,
      為增資前、後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議決該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之各次增資股東會或董事會會
      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四、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之前、後期製作等各項支出明細表及會
      計師查核證明文件;屬勞務支出者,並應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影本。
  五、國產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
  六、國產電影片之製片、編導、演職員名單;其名單應與電影片字幕所
      述內容相符。
  七、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各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出資額度證明。
  八、國產電影片之完成日期及製作支出金額。
  九、其他經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或不予核發前項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
  及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