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
    型現象且表現方式輕微。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輕微性表現或性暗示。
三、其他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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