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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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制定依據

1. 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應依電視節目內容予以分級,限制觀看之年齡、條件;其分級處
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播送節目。
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播送特定節目。
2. 衛星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就其播
送之電視節目予以分級。
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康及視聽權益,主管機關得對以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
頻道或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時間予以限制。
第一項之節目級別、限制觀賞之年齡,第二項之廣告內容、時間限制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