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
      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有關機關團體
      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
  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