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經營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
      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第一項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戲劇節目獎:指播出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
          廣告部分)為三百分鐘以上之連續劇。
    (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指播出之電視電影或單元戲劇、迷
          你影集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為
          三百分鐘以內。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指以教育、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
    (四)兒童少年節目獎: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
    (五)行腳節目獎:指藉由主持人親身探訪,介紹在地采風、休閒旅
          遊、美食等內容之全外景節目。
    (六)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時尚流行、休閒育樂等多元綜
          合性內容之節目。
    (七)綜藝節目獎:指形式內容以娛樂觀眾為主要目的之節目。
    (八)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九)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一)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二)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三)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十四)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十五)行腳節目主持人獎。
    (十六)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十七)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十八)攝影獎。
    (十九)剪輯獎。
    (二十)音效獎。
    (二十一)美術設計獎。
  三、行銷廣告獎:
    (一)節目行銷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對於製播之節目所為
          之整體企畫、宣傳與創意,以滿足自身與消費者之需求。
    (二)頻道廣告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以宣傳頻道
          形象或節目之廣告。
  四、創新技術獎:指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拍節目,對電視產業技術革
      新有實質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五、特別獎:指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參賽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節目、廣告,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自製,且於
  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
  開播送者為限。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行銷廣告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
      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
      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
      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
      獎金均分。
  三、特別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
  組成評審小組。審酌下列事項為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
      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有關機關團體
      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
  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除特別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衛星廣播電視事
  業設有數頻道者,得以各頻道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
  指定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八目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
  四、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二目及第十三目之作品為改編劇本者,應檢
      附原著。
  五、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
      可證明文件。
  六、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
  七、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或檢送文件不全,經本局通
  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報名完成後,報名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節目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
  其報名:
  一、報名教育文化節目獎者,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報名兒童少年節目
      獎、行腳節目獎、綜合節目獎及綜藝節目獎者,應至少公開播送八
      集。集數之計算,以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
      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
  二、報名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及動畫節目獎者,應以完整節目參賽
      ;報名其他獎項者,依本局書面通知指定之集次參賽。
  三、同一名稱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四、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
  五、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六、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七、參賽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
      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
      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二款個人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
  其報名:
  一、參賽個人獎之節目,除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外,教育
      文化節目獎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兒童少年節目、行腳節目獎、綜
      合節目及綜藝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集數之計算,以九十九年
      六月一日至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
  二、報名戲劇節目導演獎及戲劇節目編劇獎者,應以自選之二集節目參
      賽;報名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
      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
      )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
      )編劇獎者,應以完整節目參賽;報名其他個人獎者,得以自選之
      一集節目或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參賽。但剪輯精華帶參賽者,
      其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
      影、剪輯、音效、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
      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美術設計者,應分別報
      名參賽。
  四、同一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有二以上男、女主角或男、
      女配角時,得同時分別報名。
  五、報名各類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
      色之性別為準。
  六、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
  七、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八、參賽個人獎之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九、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動畫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一、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二、參賽個人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
        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
        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
        報名。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三款行銷廣告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
  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
  二、參賽頻道廣告獎者以單篇廣告參賽;如為系列廣告,以系列廣告參
      賽。
  三、參賽頻道廣告獎之廣告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四、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
      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
      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
      名。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四款創新技術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
  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
  二、報名者應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參賽。
  三、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者,
      應共同列名參賽。
  四、參賽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五、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
  六、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
      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
      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
      得報名。

  任何人對入圍作品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
  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
      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局、本局授權
      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電視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電視金
      鐘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
      容推廣使用。入圍者、得獎者如非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
      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電視
  金鐘獎專刊、電視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
  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內容。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
  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
  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
  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電視金鐘
  獎之各類獎項。
  經本局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公告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