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節目長度,應以實際時間分配廣告時間之數量比率,不應以廣
告量多而虛列節目表時間(實際節目時間則不增加時間)容納
超額廣告,並應核實節目時間分配廣告(不能以預告時間加長
節目時間)。
四十、電視節目製播單位使用○二○四等智慧型網路業務付費電話舉辦
活動,涉及資訊服務業務部分應依相關規定送經審查核准後播出
,其活動相關訊息須納入廣告時間計算。
四十一、電視公司之附屬企業,如文化事業公司出版品之銷售,除介紹
「電視週刊」外,其他推銷營業性廣告行為,均應以廣告時間
計算。
四十二、節目於廣告滿檔時,對於本頻道之節目預告,每三十分鐘可有
三十秒時間運用,不列入廣告時間計算,並以此類推。
四十三、節目中「前集介紹」視同節目,「下集預告」三十秒以內視同
節目,超出三十秒之時間以廣告計算。
四十四、常態節目最後一集節目結束前,可對同時段接檔節目作二分鐘
以內之預告,不列入廣告時間計算。
四十五、廣告時間計算方法,以實際播出之時間長度計算。
四十六、節目前之廣告,應於節目名稱圖卡出現之後,正式節目內容(
包括片頭、集數、演出製作人員名單介紹,或主題曲等字幕或
聲音出現)演出之前播出,凡未按上述規定,提前或延後播出
廣告者,視同插播。
四十七、有關運動競賽或新聞報導之現場實況立即轉播(不含錄影轉播
),廣告插播應選擇適當時機為之,插播次數不限,但總廣告
量仍應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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