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長國外進修期間者,應列舉不能依核定
計畫完成進修之事實及理由,並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證明,轉請
主管機關核准。
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選送國外進修之機關、學校,應於選送進修
前擬訂選送進修計畫,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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