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辦公時間跨越二日者,應合併計算為第一日之辦公時數。
〔立法理由〕
考量部分人員之辦公時間,有連續在勤工作跨越二曆日之情形(例如延長
辦公至隔日凌晨),或輪班輪休制人員依排班制有跨日為一班次之情形,
應併入第一日計算辦公時數,以落實本辦法所定相關時數上限,爰為本條
規定。舉例而言,如輪班輪休人員之表定班別為三月一日下午十一時至三
月二日上午八時,此段期間內之辦公時間應合併計算為三月一日辦公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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