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就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在國內外享有無償及
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資助機關資助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
十者,由雙方約定之。
前項研發成果之資助機關非本部者,本部亦在國內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
實施權利。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依前二項規定享有之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二條新增資助機關之定義,並將補助、委託、出資等行為併稱
為資助,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並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
二、執行單位如為本部所屬機關(構),本部皆享有第一項本文規定之特
定權利,爰新增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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