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防治工作,應設置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緩起訴處分金。 三、認罪協商金。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七、其他相關收入。
一、第一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另考量預算法第二十一條業明定中央政府 設立之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爰刪除第一項後 段授權訂定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