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防治工作,應設置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緩起訴處分金。
三、認罪協商金。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七、其他相關收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另考量預算法第二十一條業明定中央政府
    設立之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爰刪除第一項後
    段授權訂定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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