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構)查
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
收入等資料,並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