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7日

條文關聯

  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得登記於任一家診所。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
  施仍應依規定登記於各該診所。
  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得登記執業於任一家診
  所。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仍應依規定登記執業
  於各該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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