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醫療法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
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醫療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
,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及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
,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更正後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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