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人員,因生活陷於困境或有其他特殊事由,致無
力負擔緊急處置費用而申請減輕或免除負擔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
項所通知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向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增列得減輕或免除緊急處置費用之條件授權,爰訂定本條。
三、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包含經濟弱勢(如:低收入戶)、遭遇重大
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
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無力負擔;至特殊事由,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個案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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