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樣品申請數量,以實際需要量為限。但申請供改進技術、特定展覽或
示範之醫療器材樣品,除特殊情形外,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
依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除準用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處方藥品不得超過處方箋之合理用量。
二、非處方藥品於六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除特殊需要,應申請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核准外,每次數量不得超過十二瓶或軟管類十二支或總量一
千二百顆。
三、醫療器材儀器同一型號以一部為限,屬耗材或衛生材料類者,不得超
過六個月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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