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醫療器材品項之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應繳納費用,並填具申請書表二份及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申請檢查:
  一、品質手冊。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