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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在受試者參加試驗與後續追蹤期間,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就受試者任何 與試驗相關之不良反應,應提供受試者充分醫療照護。試驗主持人發現試 驗期間受試者有疾病需要醫療照護時,應告知受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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