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如有不符規定而得補正之情形時,申請人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通知之期限內補正。補正期限為二個月。
申請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補正期滿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
請延期一個月,且延期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或延期一個月後仍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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