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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監測時,執行人員應向受監測者出示職務 身分證明文件,告知監測事由及法規依據並抽驗以足供檢驗之藥品適當數 量為限。
〔立法理由〕
監測計畫執行人員應遵守之程序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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