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發展法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其中第十四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加強中藥上市後之監測,並公布執行結果。」「前項中藥
上市後監測內容、品項、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為辦理中藥上市後品質監測,爰依上開第二項規定,訂定「上市中
藥監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監測計畫之訂定及執行機關。(第二條)
三、監測之品項、內容及其規定。(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監測品項之數量。(第五條)
五、監測計畫之執行人員應注意事項及監測紀錄應記載事項。 (第六條及
第七條)
六、監測結果之彙報及公布。(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