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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不經通知,不定期至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作業場所進行檢查 。
〔立法理由〕
除定期檢查外,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事先告知業者進行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 統之不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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