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
科以上學校醫學工程、醫學檢驗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
有畢業證書,並於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維修之販賣業者,從事製造
或維修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
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
業證書,並於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維修之販賣業者,從事製造或維
修相關業務三年以上。
三、於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維修之販賣業者,從事製造或維修相關業務
五年以上。
〔立法理由〕 一、本條為維修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業者所聘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三款條
件應擇一符合。
二、維修技術人員以外之人員參與維修過程,視為維修販賣業技術人員之
助理、學徒,尚無本條或第七條資格規定適用。
三、維修醫療器材之業者,於本法施行前並未納管,本法則將其納為販賣
業者管理,爰第三款亦包含於本法施行前未納管之維修業者,從事維
修業務五年以上之情形,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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