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
布下列資料:
一、品名、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二、規格、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
三、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
四、回收原因。
〔立法理由〕
醫療器材回收資訊屬回收作業重要之一環,為保護人民健康與權益,各級
主管機關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布醫療器材回收資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