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於分期繳納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各該期繳納期限屆
至前,向保險人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不得申請延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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