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強化壯世
代相關議題之研究與應用。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辦理全國性壯世代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