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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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超高齡社會,促使國家政策制定與產業發展能因應人口變遷所生的
新社會與市場結構,翻轉銀髮海嘯轉為國家發展動力,降低年輕世代負擔
,實現世代經濟循環目標,維護壯世代人權與尊嚴,創造跨齡共榮,韌性
永續之目標,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法所稱壯世代,指五十五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之國民。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壯世代產業之發展,培植壯世代新創及產業鏈。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政府應建立壯世代金融行動方案與指標,提供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鼓勵措
施;同時積極提供壯世代金融教育,強化金融識能。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強化壯世
代相關議題之研究與應用。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辦理全國性壯世代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政府應積極推動壯世代就業,發展友善職場環境,建立合宜媒合及培訓機
制,推動彈性工作模式,在尊重及反歧視原則下創造壯世代適性就業環境
。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政府應從健康促進與延緩失能觀點,藉醫療投資,增進智慧精準醫療,以
維護壯世代身心健康;並就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與復健之規劃、推
動及監督等事項保障壯世代權益。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政府應與大學合作,整合相關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建構多元學習
管道,建立壯世代終身學習與社會參與。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政府應協助壯世代積極參與數位社會,創造數位平權環境,以使壯世代智
慧資產有效貢獻社會。
〔立法理由〕
明定政府應盡力縮短世代間數位落差,制定並確保遵循資訊和通訊技術及
輔助技術的無障礙標準,增進壯世代使用數位工具的能力,創造壯世代生
活、工作、消費等數位社會貢獻。

政府應建立合宜、共榮之世代共存之新文化,並積極建立相關文化產業。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政府應推動壯世代觀光發展,建立壯世代旅遊行銷品牌,媒合在地組織與
產業界,鼓勵壯世代提出或參與觀光旅遊相關提案。促成壯世代產業對優
質壯世代旅遊規劃之共識。
〔立法理由〕
明定政府建立壯世代相關旅遊行銷品牌,增進觀光相關在地組織及產業投
入壯世代旅遊開發,促成壯世代在觀光之消費者及生產者意識與經濟行為
投入。

政府應針對壯世代農民或跨域從農者提升農業技術及農業經營。結合青壯
年留農或返農、增加農業及農村經濟產值,並建立壯世代農民與在地青農
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
〔立法理由〕
政府應藉由壯世代農民經驗傳承及跨域從農者之人力投入、結合青農世代
合作,增進農業人口投入,同時藉由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
與農業永續發展之橫向協調合作及資訊共享。

鼓勵壯世代參與地方創生,透過媒合機制建立壯世代與在地團體創生組織
合作,提供技術及知識等投入地方創生事業,創造地方共好發展。
〔立法理由〕
政府應藉由壯世代豐富人生經驗和人脈、結合在地團體進行地方創生合作
,增加地方建設及發展之多樣性。

政府應建立壯世代相關統計資料,並每年公布之。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
構、團體代表,及壯世代族群代表,定期召開會議或論壇,協調、諮詢、
審議及規劃推動與其主管業務相關之壯世代政策。
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
〔立法理由〕
一、明定民間參與壯世代政策機制。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各級政府應以公私合作為原則,透過民間諮詢及參
    與規劃出符合需求的壯世代政策。
三、第二項為落實ESG當中的「S」,也就是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的社會責
    任,創造永續發展的社會。

政府應寬列壯世代事務預算,合理分配及運用,確保經費符合政策所需。
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產業
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及措施。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發布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定期依其
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
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為因應壯世代事務需求,各級政府應充實相關人力,辦理人員教育訓練,
以提升工作品質。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