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
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擔任;四人
由本院主任秘書、行銷業務處處長、登錄保存處處長及主計室主任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主管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學者、專家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立法理由〕
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爰增訂第二項委員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五分之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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