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於六十四年一月九日訂定發布 ,其後歷經十二次修正。茲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決策參與之性 別平等,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修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之規定。
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 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擔任;四人 由本院主任秘書、行銷業務處處長、登錄保存處處長及主計室主任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主管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學者、專家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爰增訂第二項委員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五分之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