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文物攝影、複印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拍攝文物經院長批准後由出版組辦理。
  二、出版組奉准拍攝文物,應與保管單位約訂提件之日期及時間。
  三、文物拍攝時,由保管單位派員提件至出版組,會同攝影人員拍攝,
      拍攝時除保管人員外,他人不得觸及文物,攝影人員為調整攝影角
      度,亦須取得保管人員同意,由保管人員慎加移動。
  四、拍攝文物非一日所能完成者,出版組應與保管單位商訂拍攝工作進
      度。
  五、底片攝成,由出版組登記品名及拍攝日期與每件拍攝張數(如長卷
      必須分二張以上分段拍攝者)或複攝張數(每件一份或二份),點
      交專人登記保管。
  六、本院各單位或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需用本院文物底片或照片,作
      為研究或出版之用者,經院長批准後,除原無底片,可特為拍攝外
      ,餘均提取現存底片或照片供應,並照章收取工本費。
  七、凡因研究參考申請複印院藏圖書文獻資料,除一般圖書文獻可供直
      接複印外;其宋、元珍本及易於破損之圖書文獻,僅供給顯微正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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