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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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