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外幣收兌處執照由臺灣銀行發給之,並應於門外或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
其辦理外幣收兌業務,除本辦法規定者外,應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
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收兌外幣注意事項(以下稱注意事項)、外幣收兌處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以下稱標準作業程序)及有關規定辦
理。
〔立法理由〕
一、考量現行收兌處執照記載事項足供識別,爰修正第一項,以懸掛收兌
    處執照取代現行條文第二項所定識別標示,並配合刪除第二項。
二、載明相關規定之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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